对于澳大利亚购房合同中日落条款(Sunset Clause)的简介和新政解读
在澳大利亚购买期房(off theplan properties)的合同当中,都会有一个叫sunset date的概念,即最晚交房时间。因为本身澳大利亚期房合同中没有具体交房时间的原因,所以买卖双方都可以在超过了该最晚交房时间之后,还没有能交房的情况下,终止购房合同或购房交易,买家可以拿回已经支付的款项,来避免无限期等待交房的情况发生。该项条款一般被称为sunset clause (日落条款)。 最晚交房时间,并非实际交房时间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上述所说的sunset date,即最晚交房时间并不是实际交房时间,而是一个让买卖双方都可以在超过该时间后,如果还没能交房的情况下,终止或者退出购房合同或购房交易的时间。因此,从另一个角度去解读的话,该时间又可以被理解成为最早买方可以退出合同的时间。一般而言,该最晚交房时间都会远长于实际交房时间,因为作为卖方而言,比较长的时限可以更大程度上的包容在开发或建造过程当中可能产生的延误。同时,也能够给予买方一个比较确定的被合同约束的时限。所以,日落条款一般来说都是保护买卖双方利益的。 日落条款被滥用? 如上文所提到的,制定日落条款的初衷,其实是给予买卖双方一个相对确定的被合同约束的时限,同时也给予买方一个,万一出现意外情况,还能够避免无限期等下去的退出机制。而且,在期房买卖的过程当中,买家一开始支付的首付款(大多数为总房价的10%)都是给到律师的信托账户里面,直到卖方能够交房那一天,才会释放给卖方,所以对于卖方来说,尽快交房才能够做到对其利益最大化。说的通俗点,卖方只有在交房的时候才能够终止其建筑投入,并且回笼资金。卖方利用日落条款,故意拖延交房时间直至合法退出合同的发生概率相对比较小,因为卖方重新再卖出同样物业所获得的利润还不一定能够支付其故意拖延所产生的额外建筑费,人工费和其商业贷款利息等费用。并且这样对于卖方整个的声誉也会造成极其不利的负面影响。 可是在前几年,在新南威尔士州(NSW) 房价高速上涨的特殊背景之下,也曾经有卖方,虽然是个例,利用过该条款的漏洞,来终止与原买家的合同,从而再高价卖出。所以新南威尔士相关政府部门就重拳出击,颁布了新的法令来加强对于买方的合法保障。 新的保护 CONVEYANCINGACT 1919 – SECT 66ZL Rescissionunder sunset clauses 66ZLRescission under sunsetclauses (1) In this section: “off the plan contract” means a contract for the saleof a residentiallot (the “subject lot” ) that has not been created at the time that thecontract is entered into. “residential lot” … Continue reading 对于澳大利亚购房合同中日落条款(Sunset Clause)的简介和新政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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